未繳半數經移送執行,復經撤銷重核,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向執行機關聲請停止執行,並俟重行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滯納期間屆滿後,視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再決定撤回或聲請繼續執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現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如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未按復查決定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稽徵機關仍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果此類案件,又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向執行機關聲請停止執行,並等到重行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滯納期間屆滿後,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稽徵機關向執行機關聲請繼續執行欠稅。倘若納稅義務人已繳納重行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稅額或已提供相當擔保經核准者,稽徵機關向執行機關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務事項如有不明瞭的,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