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須經公證,否則設算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張小姐電話詢問:名下空屋借親戚作住家,並無實際租賃行為,為何接到補徵綜合所得稅之通知,想了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為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復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實為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的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張小姐將自有房屋無償給親戚作住家使用,依法應辦妥無償使用之公證契約,否則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290】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丁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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