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法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按買受對象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分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相關資料,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6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