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要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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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要課5%營業稅。 &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國內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國外學校即支付之佣金收入,因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提供勞務而取得國外支付之外匯收入並非均適用零稅率,仍應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代理國外A出版商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嗣後取得A出版商給付之報酬,因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上開零稅率之規定,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人如有上述之交易型態,應於取得國外給付之佣金收入時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