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變更清算人,以變更後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公司清算期間被限制出境之清算人,如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如經查明原已被限制出境之清算人仍屬該營利事業之登記負責人,則應繼續限制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行清算,未以章程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79條、113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322條),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實務上,曾發生公司之全體股東或董事經限制出境後,始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依據前開財政部函釋,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原被限制出境之股東或董事,如非屬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原則上得解除出境限制;不過,因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後,尚需清算人同意就任,始得開始進行清算職務,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如公司股東或董事有前開得予解除出境限制之情形時,請提供選任清算人就任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經法院准予清算人聲報就任之備查文件),俾利解限作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