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不法逃漏稅,歡迎提出具體資料與線索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提供違漏事證一直是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但近來常發現民眾利用檢舉來發洩私怨,或查抄網路拍賣網站帳號,或引用媒體刊載內容指出○○營業人逃漏稅等等。
  雖然檢舉人在檢舉書中有指出被檢舉人名稱及地址,但是對違章漏稅的事實、提出的證據,卻不夠具體明確,例如提供網站公開之拍賣帳號、商品陳示及交易評價,這些資料多屬商品陳列、提示付款帳號等賣家之要約,至於交易評價更常有賣家自行灌水情形,並非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構成逃漏稅之要件。國稅局不會以個人的意見或推測及見諸報章媒體的廣告,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之論斷,據以查核被檢舉人之帳務或直接課稅處罰。畢竟檢舉人僅憑臆測或推論,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不但無法促進租稅公平,反而造成稽徵機關查核人力與稽徵成本之浪費,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均造成困擾。在無具體逃漏稅證據下,稽徵機關是不能輕率對一般正常商業活動啟動調查的。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若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稅捐機關可以不處理;或屬具名檢舉逃漏稅案件,檢舉人無法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查核之資料與線索,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逾期不提供,即得依規定免議存查。況且,逃漏稅之型態及稅目複雜不一,所需事證不盡相同,檢舉人所提供資料或許無法完全採用,所以稽徵機關依規定會先查明檢舉人提供事證,倘認為不足時,再函請檢舉人補提新事證。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內容須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逃漏金額或其他相關之具體事證及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查核,打擊不法逃漏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
彙總編號:9906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