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你累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民白先生來電詢問,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裁定書,到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有無時間限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提供擔保之債權人如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既然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能依該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債權人收到假扣押裁定在30日內,要親自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或印章。
2、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裁定書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至高雄市國稅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詢。【#292】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曾順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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