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注意其訂購日及交貨日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期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者,其訂購日及交貨日如未在法令規定期限內,即不適用投資抵減。
依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營利事業購置之設備或技術如欲適用投資抵減,須於規定期間內訂購,並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如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交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申請延期,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年。

該局表示,於審理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設備之交貨日已逾訂購日2年,經請其提示核准延期交貨文件,該公司始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延長交貨日,因已逾申請期限,致遭經濟部工業局撤銷原核准之投資抵減證明,該公司當年度申報之設備抵減稅額700萬餘元,全部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如有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法令規定之期限,以避免前述情形發生,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