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登記要記得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俗稱公契)應依契約金額的1‰貼用印花稅票。至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樣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但納稅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範圍,不用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係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僅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印花稅憑證課徵範圍有:一、銀錢收據,二、買賣動產契據,三、承攬契據,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貼心的表示:如納稅人對印花稅及其他地方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