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土地,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名下土地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相互贈與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否則該土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

 該局提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條件: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民眾若想瞭解自己的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可利用電話查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