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將自99年7月1日起加強查核以依法不得扣抵或交易不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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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屬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使用,其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實務上,常見營業人將這些與業務無關或屬個人或家庭消費之支出,要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業者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登載公司行號的統一編號,用來申報扣抵營業稅、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成本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7月1日起針對下列異常情形加強查核:(1)以個人或家庭消費物品之統一發票、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進項憑證、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2)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3)跳開統一發票或應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4)短、漏開統一發票(5)虛增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退稅(6)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別錯誤致短繳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採自動報繳制,營業人本應依法誠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嗣後再由稽徵機關就營業人申報情形進行查核,以防杜不法逃漏。惟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該局前已針對營業人易疏漏之處發布新聞並請各相關公會協助輔導其會員,或直接函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若發現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儘速依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局籲請營業人除勿將與公司業務無關或屬個人、家庭消費物品所取得之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外,並應檢視有無依稅法規定正確申報繳稅,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等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應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者,就可以不必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高明裕,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