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娛樂稅如何報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課徵對象雖為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業者或舉辦娛樂活動單位,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但實際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也就是一般消費者,在性質上屬於特種銷售稅。由於消費者較不特定,所以稅法規定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之提供人或娛樂活動之舉辦人代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娛樂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之一,該局呼籲業者應誠實代徵及報繳娛樂稅,使政府有更充裕的經費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工作以造福鄉里。

 該局指出,娛樂稅稽徵方式可分成三種:
1.自動報繳:由提供娛樂服務的業者,將每月代徵之稅款,於次月10日前填寫自動報繳稅額繳款書繳納。
2.查定課徵:對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的娛樂業,該局以查定方式課徵,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
3.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代徵人應於事前申請驗票,並於結束後5日內,將剩餘票券繳銷,由該局核算代徵稅額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如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