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合併之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部分民眾,先將數筆土地合併後再申報以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來移轉土地,希望擴大享有優惠稅率的土地面積,以減少稅負支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原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仍然不得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則該部分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利用稅務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