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將繼承之遺產捐贈予公益團體,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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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繼承人將其繼承之遺產捐贈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既未因上開捐贈而使自有財產減少,自不得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同時,財政部為免納稅義務人不諳稅法誤遭裁罰,業於90年5月2日發布台財稅第0900452891號令:「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惟在本令發布前已申報捐贈列舉扣除者,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多加注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網頁(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