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酬勞之扣繳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酬勞之扣繳規定 (臺中訊)大雅張先生問: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應如何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答覆: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 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二課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志明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