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檢附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有關文件,不得歸責稽徵機關核課錯誤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於申報時,未檢附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有關文件,稽徵機關依據當事人申報資料依法核課稅捐,不得歸責稽徵機關核課錯誤。
納稅義務人於完納稅捐後超過5年始檢附該土地係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相關文件申請更正並退稅時,自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之適用。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李繼娉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