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稅捐依法辦理財產禁止處分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單後,應注意該稅單的繳納期間,在該期間內儘速繳納,以免造成欠稅,致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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