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如已拆除,請儘速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以節省您的荷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遇有納稅人向地方稅務局抱怨:「房屋早在去年7月就拆除了,為何今年還收到房屋稅單」?為了維護納稅人權益,該局提醒納稅人注意,建築物如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時,納稅人應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已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儘速向所在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直至建築物重建完成之日止。如納稅義務人遲延逾期向該局申報,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從申報日之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免徵房屋稅,相當不划算。

 該局說,若納稅人對建築物拆除停止課徵房屋稅的相關規定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鳳山總局:0800-726969;岡山分局:0800-005506;旗山分局:0800-761002,會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