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應辧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寺廟總務黃先生問:本寺廟有立案登記,收入來源有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及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是否要辧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辧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貴寺廟因有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係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其不符合上揭免申報規定,故應要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辧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直接向國稅局總局、分局或各稽徵所洽詢。【#299】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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