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不能證明用途者,該提領金額應併計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君於配偶乙君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以密集且鉅額轉帳方式,擅自將乙君於金融機構之存款計204,600,000元轉至其銀行帳戶,且於申報乙君之遺產稅時漏未申報前揭4筆轉帳金額。經該局查獲,認定甲君逃漏遺產稅之意圖甚明,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將前揭金額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稅,補徵遺產稅額102,300,000元,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核認本案核課期間為7年,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移罰,經裁處罰鍰81,84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且不能證明用途者,應將提領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切勿心存僥悻,以免被查獲補稅,甚至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