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百萬元以下之財產予子女,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張小姐來電詢問,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贈與金額之計算是父母親合併計算或是各自可贈與100萬元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很多為人父母者計畫運用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產予子女,作為子女成家時之財力來源。該局指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產,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及第20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依此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係父母各自計算,並非以父母為一計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