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辦理遺產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其有依本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認為遺產稅是等接到國稅局核定稅單後才去繳納,這是錯誤的觀念,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則會被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如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