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結束營業,員工領取預告工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孫小姐電話詢問:服務於A公司3年,因公司經營困難預定於99年1月31日停止營業,並收到公司發放預告期間之工資計60萬元,是否應將60萬元申報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99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係屬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所以孫小姐於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退職所得46,500元。【計算式:(600,000-169,000×3年)×1/2= 4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