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好山好水,民宿業正如春筍相繼設立,本縣並將民宿業之房、地列為相關清查之重點。為使縣民瞭解經營民宿課稅之相關規定,特說明如下:

一、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數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現行稅法辦理。」

二、復依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因此合法民宿須先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並符合上述說明客房數5間以下等3個條件經營始能享有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