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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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若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則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可改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稅對象。
該局同時表示,若遭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其被冒領期間欠繳之使用牌照稅,亦可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局改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