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欠稅車使用公共道路,會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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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未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且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且一旦經查獲使用欠稅車在公共道路上趴趴走,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再處以本稅1倍之罰鍰,罰則很重。
該局另表示,對於欠稅移送執行處案件,執行處會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繳清欠稅款,惟近來常接獲納稅人主張其已於執行處通知書所訂到案日前繳清稅款,應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論處,案例:「車主所有12××-AB號車輛於98年10月26日被查獲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本局逐依上開法條規定裁處1倍罰鍰,惟車主主張其已於執行處通知書所訂到案日98年11月26日前繳清稅款,故應免按上開法條規定裁處1倍罰鍰…云云。」本案車主雖於到案日前繳清稅款,惟違章調查日係以查獲日為基準,爰該車於查獲當日屬未完稅狀態,仍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裁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為每年4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除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稅額外,其他車輛全年開徵);暨每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營業用車輛下期稅額),務請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