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稅捐復查期限要注意喔!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民眾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不服,應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才能避免因程序不符遭到駁回,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則以郵戳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注意,避免因不了解復查期間規定,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喪失自身權益,輕忽不得!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