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契約應注意「贈與」和「買賣」契約在課稅上的區別以免吃暗虧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贈與土地給兒子,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是指以買賣、交換方式移轉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10%的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至於「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10%,一般用地稅率為20%、30%、40%,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負相差甚巨,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訂定契約時應注意「贈與」和「買賣」課稅的區別。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