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受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如供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及排水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納稅義務人可於99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相關機關於8月底完成實地會勘,認定符合後,造冊送地方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因此,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記得在99年7月31日期限前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別讓權益睡著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如其產權及使用情形並未改變,免重複提出申請,惟因繼承、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產權,土地如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新所有權人仍應於7月1日至7月31日止向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會勘認定符合者,始准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申請者,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