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扣除額之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本轄林代書來電詢問,其代理申報某甲遺產稅案,遺有配偶、2名子女,該2名子女亦各有4名子女,惟該2名子女均已向法院聲請抛棄繼承權,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有關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被繼承人死亡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抛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次按民法第1138及1139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本案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8名孫子女,惟依前揭規定,甲君遺產稅得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其子女抛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90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諮詢,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 提供之租稅試算進行簡易稅額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