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所檢附農業證明書部分所有權人名義變更,不予受理應另行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報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部分持分後,剩餘持分再次移轉時,又持原證明書申報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於有效期限內,但因部份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故依規定當事人須另行向主管單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辦理。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