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該局說明,稅捐本應以現金繳納,惟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因所繼承或受贈之標的物往往為不動產等非現金形態之財產,如應納稅額鉅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對於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另納稅義務人如逾限繳日期方提出抵繳申請,稽徵機關仍可受理,惟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舉例說明,經該局核定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乙君(即甲君之繼承人)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應納之遺產稅,繳納期限至99年3月10日,乙君於99年5月12日始申請實物抵繳,依財政部92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21號令規定,逾繳納期限30日部分應加徵滯納金150萬元(1,000萬元×15%),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9年4月10日)至申請實物抵繳之前1日止(99年5月11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就應納稅額及滯納金按日加計滯納利息8,368元(1,150萬元×0.83%×32/365)。&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繳納期限須額外負擔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