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先行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合夥事業要知道。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國稅局一年一度的大盛事--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圓滿結束,日前接到多通獨資商號負責人來電,因不慎誤繳納獨資商號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自繳稅額,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除維持仍應辦理申報外,已簡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結算應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無可扣抵稅額),直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以達簡政便民。所以倘有獨資合夥事業不慎繳納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自繳稅額者,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國稅局會儘速辦理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自98年度起亦免辦理暫繳申報,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特別注意法令已變更,以免再次誤申報繳納99年度暫繳稅額,徒增申請退還稅款之手續。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