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原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方式繳清稅款,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適用對象及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二)檢附證明文件:繳款書正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三)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並計算至展延開徵之起日,一併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