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起個人之境外基金配息所得是否一律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若全戶境外所得(含境外基金配息所得)未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若境外所得已達新臺幣1百萬元,惟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仍無需課徵基本所得稅額。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