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房屋僅供營業聯絡地址的自用住家,房屋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君來電詢問以自己住家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營業登記,1樓總面積為60平方公尺,實際僅擺放2張辦公桌面積不到4平方公尺作為營業使用,但卻收到稅捐稽徵處核定營業用面積為10平方公尺的公文,為何不是依照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呢?

 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使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也就是多層樓房屋供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者,依實際使用面積核課;如果實際使用面積不足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本案○君的房屋雖然實際營業用面積不到4平方公尺,但依規定,仍應依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即10平方公尺)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