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自動補報補繳只須加計利息可免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未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而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基於「愛心辦稅」理念,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反之,納稅義務人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才辦理更正或補報者,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補稅免罰之適用。該局每年均將印花稅檢查列為重大查核項目,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嗣後遭查獲補稅並受罰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