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一定金額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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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欠繳一定金額稅款者,禁止其奢侈浪費行為之「禁奢條款」已於99年6月3日正式施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法務部99年6月3日法律字第0990700315號釋,關於被稱為「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第一項本文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欠各類公法上公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亦即第17-1條施行後,未來欠稅1千萬元以上的大戶如果欠稅不還、罰鍰不繳,行政執行處可以對欠稅人核發不可以行為的禁止命令。欠稅戶不得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2千元以上的商品或服務,同時也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2千元以上的財物。同條項第六款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區分不同金額,以屏東縣為例係指新臺幣一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