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車輛監理單位入案前繳清欠稅,可免遭稅法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於公路上、停放於公路旁、公有停車場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要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但財政部有規定,違規車輛行駛公路被警方查獲,車輛所有人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自動補繳欠稅,可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該局表示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呼籲民眾記得繳納,如有欠稅請即該向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或就近監理站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