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或註銷牌照車輛,當心被舉發處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車輛檢查持續進行,該局在縣內各重要路口,設置定點式或以機動性拍攝行駛中車輛,運用雙車道車牌自動辨識系統,逐一過濾車輛繳稅或牌照註銷情形,對未稅及牌照已註銷車輛予以舉發論罰;另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僅停放在路旁停車格,並未行駛於道路,為何仍被補稅及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要補徵該車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未繳稅或註銷牌照之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並不以『行駛狀態中』為必要,車輛如停放在路旁停車格,亦是「使用」公共道路,仍要補稅及受罰。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請儘速檢視您的牌照稅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是否繳納,如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如車輛牌照已被註銷,還要繼續使用時,請先至監理機關重新請領牌照,以免被查獲受罰。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4-167。

承辦員:張詩君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