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法院拍賣工廠並辦妥工廠登記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轄A公司所有工廠為法院拍賣,B君為拍定人,B君自執行法院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打電話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如何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如下,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力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另財政部74年8月15日台財稅第20612號函釋,合法登記之工廠由法院拍賣,買受人應於辦妥工廠登記後,始得依房屋稅條列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其所稱自有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行法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