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稅收據,納稅人應保存5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隨著納稅管道的多元化,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約定轉帳納稅的民眾愈來愈多,稅捐稽徵機關事後所寄發之繳納證明單視同繳納收據,請妥為保存5年。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若至便利商店繳稅者,請妥善保存便利商店給予之交易明細暨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因該分局不另寄發繳納證明。該分局建議民眾:辦理金融機構帳戶約定轉帳納稅,除有繳納證明外,另存摺上亦有扣繳紀錄,可享有雙重保障,且在開徵繳納期限最後一天才自帳戶扣款,沒有利息損失且安全又方便,真是好處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