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未依限申報,核課期間大不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司來電詢問:其於93年10月間確實有短報銷售額,惟稽徵機關99年3月查獲時已逾5年核課期間,為何仍須補繳營業稅及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法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93年10月期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為93年11月15日,本件申報日期為93年11月16日,已逾申報期限,所以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指出,因為營業人未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須逾期2日以上才會加徵滯報金,造成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在申報期限次日辦理申報就算依限申報,不知一日之差,影響的核課期間長達兩年。該局再次呼籲,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務請於次期15日內為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304】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林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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