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奢條款」已施行,欠稅金額達千萬元之自然人若違反者,最重可拘提、管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積欠稅款、罰鍰、健勞保費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合計達1,000萬元之「滯欠大戶」注意了!政府為解決自然人之「欠稅大戶」有錢不繳稅,卻照常吃香喝辣之現象,以符合民眾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期望,即日起對自然人之「欠稅大戶」,只要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依法得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其有消費豪奢的行為,違反者除了可以限制住居,甚至聲請地方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該局說明,依自99年6月3日生效施行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1,000萬元,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命令包括禁止其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2,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2,000元以上之財物、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該局同時指出,該法同條項第6款亦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區分不同金額:(一)北區(含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24,000元。(二)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18,500元。(三)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18,000元。(四)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16,000元。(五)離(外)島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14,000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為清理達1,000萬元之大額欠稅執行案件,該局將積極與行政執行處配合執行「禁奢條款」,欠稅人切不可違反禁止命令,以免被法院裁定拘提、管收。【#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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