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未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仍會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 (2010/6/29)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許多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而提起訴願,誤以為稅捐還在行政救濟中,可以不用繳納,直到被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就其全數欠稅金額強制執行時,方感錯愕及不平。
  據該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在提起訴願前,千萬不要忘了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自行繳納半數,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而影響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