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誤將應稅開立為免稅,並據以申報銷售額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2010/6/29)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於91年至94年間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屬於國內話務之預付式1,300餘萬元及後付式140餘萬元,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經該局查獲,認為甲公司所銷售電話儲值卡之銷售額非屬零稅率,予以補稅並處罰鍰600餘萬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判決指出,對於勞務之銷售,除外銷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適用零稅率外,其餘銷售勞務之營業額均應適用5%之一般營業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之行為,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違反了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之規定,又營業人因上開行為而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如同時基於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造成違反同法第51條第7款漏稅之結果,應擇一從重處罰,並依兩者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無庸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