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抵繳其積欠未繳清之欠稅 (2010/6/29)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就其未繳清之欠稅,先行辦理抵繳,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之順序抵繳,且於抵扣後寄發抵繳證明書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該局指出,近期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其為何仍未收到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退之退稅款?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明該納稅義務人是否仍有積欠稅款,若有欠稅款尚未繳清,則應先抵繳該積欠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尚有應退稅款,始可退還納稅義務人。故前述個案經查明後,因該納稅義務人尚有欠繳94年度之應納稅款,依前揭規定,該局係因抵繳該欠稅,惟仍不足抵繳欠稅款,致無餘款可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當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避免發生積欠稅捐之情形,除可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亦可免除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