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買受人在填寫繳款書時,請務必確實填寫 (2010/6/29)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已簽證發行之股票,在證券市場公開買賣者,係由證券商負責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另其他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則以證券買受人為代徵人,買受人應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繳納。該局提醒證券買受人,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欄項內容資料時,請逐一確實填寫。
  國稅局指出,最近發現證券買受人(代徵人)在填寫繳款書繳納證券交易稅時,常常誤將「股數」多填一個零或「成交總價額」誤填入「每股成交價格」欄,致國稅局核算應納稅額時,發現短徵情形而據以進行調查,瞭解實際交易情況,查證券買受人於接獲調查通知後始發覺填寫錯誤,因而提出申請更正,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目前證劵交易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亦可自行上網列印(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民眾如對自行上網列印繳款書尚有疑問,洽詢單位為該局審查三科(地址:桃園市三元街156號4樓、電話:03-3396789轉1476),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