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訂增列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 (2010/6/29)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實現法治國家之課稅程序,以期增進徵納雙方之互信及和諧,並與國際接軌,財政部研擬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9年1月6日公布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條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一) 為貫徹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優惠不得過度並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稅捐調查正當程序及暢通徵納雙方溝通管道,增訂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及相關條文。
(二) 增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俾使責罰相當。
二、 為節省稽徵成本、減輕退補作業負荷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增訂授權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以下之稅捐得免徵、免退及免移送執行之條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稅捐稽徵法增訂部分條文及修正第44條條文,可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並提升優質稅務服務,同時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增訂處罰金額上限100萬元,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對於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保障更為周延完善。【#30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龔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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