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位民眾林先生詢問,他有1棟房屋,日前將該房屋坐落的土地過戶給大兒子,房屋過戶給二兒子,房屋是由林先生本人設籍居住,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明文:「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本案例土地登記為林先生大兒子所有,而由林先生設籍居住,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雖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但因房屋是登記為二兒子所有,土地與房屋各分屬兄弟所有,兄弟二人的關係與上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不符,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要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合夥購置房地產,應先考慮清楚稅負所發生之問題,以免影響節稅權益。